北京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细则:划清教师惩戒边界,明确体罚七类禁区,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年8月7日 | 文件编号:京教基一〔2026〕7号 | 施行时间:2026年8月6日起 |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政策核心:给教师”戒尺”,给学生”安全”
2026年8月7日,北京市教委正式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这是教育部2020年《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出台后,北京市首个系统落地的配套文件。从教育部原规则的20条不分章升级为5章33条,细则在程序规范、学段差异、特殊保护、家校协同等方面做了大幅细化,既明确了教师的合法惩戒权,也划清了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刚性红线。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均适用本细则。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惩戒?7类情形明确
细则第九条明确,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 序号 | 违规情形 | 说明 |
|---|---|---|
| 1 |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不服从教育管理 | 包括拒不接受合理课堂要求 |
| 2 | 扰乱课堂或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 喧哗、打闹、挑衅等 |
| 3 | 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言行失范违反守则 | 电子烟首次明确入列 |
| 4 | 实施有害自己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 | 攀爬高处、危险器械等 |
| 5 | 打骂同学、老师;或通过网络辱骂、诽谤、人身攻击 | 网络暴力正式纳入惩戒范围 |
| 6 | 欺凌同学,造成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 | 明确”力量不对等”的欺凌定义 |
| 7 |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 兜底条款 |
⚠️ :三处细化比国家规定更严① 将”吸烟”明确为”吸烟(含电子烟)“,回应校园电子烟治理痛点;
② 将侵害行为扩展至“通过网络等方式辱骂、诽谤、人身攻击”,网络暴力纳入惩戒;
③ 对”欺凌”首次给出定义式描述,包括”双方力量明显不对等””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与教育部11部门《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一致。
二、三级惩戒措施:分轻重、分学段、不”一刀切”
🔹 第一级:轻微违规(教师可当场实施)
违规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当场实施以下措施:
- 点名批评
-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
- 适当增加额外教学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不超40/45分钟)
- 课后教导
- 校规校纪或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实施后,教师应向学生说明原因,并可适当方式告知家长。
🔹 第二级:较重违规(学校德育部门实施)
学生情节较重或经当场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实施:
- 由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 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 暂停或限制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等外出活动
- 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 第三级:严重违规(仅小学5年级及以上适用)
针对小学5—6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违规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要求家长在家教育、管教
- 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 安排专门课程或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多次惩戒仍不改正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高中阶段学生还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可按程序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三、四大学段差异化惩戒(全国首创)
北京细则首次以条文形式明确分学段差异化惩戒原则,避免”小学一年级和高中生用同一把尺子”的问题:
| 学段 | 惩戒原则 | 核心要求 |
|---|---|---|
| 小学1—4年级 | 口头教育为主,慎用实质性惩戒 | 确需惩戒仅做即时课堂行为矫治,第一时间与家长沟通 |
| 小学5—6年级 | 说服教育为主,适度适用惩戒 | 注重沟通说理,帮助深刻认识错误 |
| 初中阶段 | 可适用各类惩戒措施 | 强化规则教育、法治教育、责任承担,注重心理疏导与行为矫治 |
| 高中阶段 | 侧重自律意识与责任担当 | 依法依规实施警示教育,明确严重后果 |
四、教师绝对不能碰的8条红线
🚫 以下8类行为一律禁止,违者轻则批评教育、重则停职处分
- 体罚: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
- 变相体罚:超限度罚站、反复抄写、强制不适动作姿势、刻意孤立等
- 人格侮辱:辱骂、歧视、侮辱性言行
- “连坐”式惩罚: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而惩罚全体学生
- 因学业成绩惩戒:不能因分数低、考得差实施惩戒
- 个人情绪惩戒:基于厌恶、偏见等个人情感,无客观事实依据
- 选择性惩戒:处理同类事件时对特定学生明显不公
- 指派学生惩戒学生:教师必须亲自实施,不得让班干部代为惩戒
五、特殊学生保护升级:随班就读与心理问题学生有”护身符”
细则第22条创设了特殊学生教育保护与帮扶机制,这是教育部原规则未涉及的创新内容:
- 对随班就读学生、有明确诊断的心理问题学生,学校须组建由分管校领导、班主任、学科教师、法治副校长、心理健康教师、驻校社工及家长代表构成的工作专班;
- 制定并实施个性化教育方案与行为干预计划,核心为教育引导、积极行为支持与心理疏导;
- 对此类学生的严重扰乱行为,须采取与其身心状况相适应的、以保护和疏导为目的的管理措施,并及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程序全面收紧:调查、告知、听证步步留痕
北京细则在程序规范性上做了大量补充,几乎为每一个环节设定了”硬杠杠”:
| 环节 | 程序要求 |
|---|---|
| 较重惩戒 | 书面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做好记录 |
| 严重惩戒/纪律处分 | 书面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记录→听证笔录→签字确认→最终决定 |
| 带离教室 | 仅适用于3种情形:严重喧哗挑衅致教学无法进行;推搡投掷等攻击行为;情绪失控/突发疾病危及安全 |
| 物品检查 | 须两名及以上教师或工作人员在场,检查过程记录,暂扣物品及时联系家长交还 |
七、惩戒之后要有”温度”:关系修复机制
教育部原规则仅要求”沟通帮扶”,北京细则升级为“关系修复”理念:
💚 惩戒后的”五步法”惩戒 → 沟通 → 修复关系 → 同伴接纳 → 持续帮扶
教师应视情况引导学生向被影响方致歉、协商弥补损失、参与共同活动;及时谈话沟通,了解身心状态;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表扬鼓励,鼓励班级同学接纳支持。
八、学生及家长的救济权利(申诉途径)
| 救济层级 | 时限 | 受理方 | 关键说明 |
|---|---|---|---|
| 第一级申诉 | 决定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 |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 | 申诉期间原措施暂停执行 |
| 第二级复核 | 接到申诉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 | 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 | 区教委复核 |
| 法律救济 | 复核决定不服 | 人民法院 | 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教师权益保障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及时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实施教育惩戒给予处分或其他不利处理。教育惩戒规则与实践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
九、家长必读:3个关键提醒
- 校规必须民主制定才生效:学校制定校规需广泛征求学生、家长意见,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并报区教委备案。未经公布的校规不得施行。
- 网络欺凌也算欺凌:孩子在家中通过微信、QQ、抖音等网络平台辱骂同学,学校同样有权依据校规实施惩戒。
- 电子烟也算吸烟:学生携带、吸食电子烟进入校园,属于可惩戒情形,家长需加强日常教育。
十、常见问题解答(FAQ)
Q1:老师让孩子罚站一节课算不算体罚?
A:不超过一节课时间的教室内站立属于法定许可的轻微惩戒措施,不构成体罚;但长时间罚站、多次重复罚站、在教室外罚站等属于超限度罚站,是被禁止的变相体罚。
Q2:小学低年级能不能停学?
A:不能。停课、停学仅适用于小学5年级及以上学生。小学1—4年级学生以口头教育、正面引导为主,确需惩戒须第一时间与家长沟通。
Q3:家长对惩戒不服怎么办?
A: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诉期间暂停执行),对申诉结果不服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教委申请复核,仍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Q4:老师因为我家孩子成绩差罚抄100遍字算违规吗?
A:算违规。细则明确禁止两类行为:一是“因学业成绩实施教育惩戒”,二是“反复抄写”等变相体罚。家长可向学校或区教委投诉。
Q5:学校可以随便让孩子停课一周吗?
A:不可以。停课停学仅适用于小学5年级及以上、且”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情形,须履行完整的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且最长不超过一周。
Q6:班干部管纪律时让同学罚站算不算教师违规?
A:细则明确禁止“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教师不得将惩戒权下放给班干部。
